校行发保卫字[1999]1号
第一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是学校师生员工的活动场所,搞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供公共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体育场馆等放映、演出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音乐茶座、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四)其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中的舞厅必须先由保卫处审核,再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发许可证,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要求传播健康向上、高雅清纯的文化作品,融娱乐教育为一体,严禁传播含有暴力、色情、迷信等色彩的东西和非法宣传品。
第五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主管单位必须对所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的责任人。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匪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开办单位的领导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掌握情况,并轮流值班。对管理人员要精心选配,不适合的人员,必须坚决撤换。
第七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急灯具,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无损,有通畅的紧急疏散通道。
第八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牵拉临时线路。举办活动期间,必须有专人控制用电情况或派专业电工值班。
第九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动火必须报经保卫处安全科同意。维修作业要采取防火措施。要加强娱乐场所设备的保管,严防偷盗、丢失等。贵重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并采取防盗保险措施。
第十条 严禁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防火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保卫处安全科进行初审,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工作,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每次活动前、后均应检查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的隐患,每次检查情况均应进行登记。学校百人以上的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必须有专门的保卫人员值班,发生治安纠纷、治安案件、群体性闹事事件等,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事态。一时难于控制的问题,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以求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 校内举行全校性或跨单位的大型集会、演出、比赛,必须经过校长办公室同意,活动内容应事先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并审定。并同时将保卫方案提前一个星期报保卫处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的处罚,给予单位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直接负责人200元的处罚,给予单位1000元的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999
年
12
月
27
日
印发)